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发展促进了金融服务市场的变革,除传统金融机构外,大型科技公司也开始广泛涉足支付、财富管理、保险及贷款承销等金融业务。科技的介入极大地简化了金融供需双方的交易环节,降低了资金融通的边际成本,开辟了触达客户的全新途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和变革在增加金融服务供给,降低成本,提高金融包容性的同时,也可能会给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及金融稳定带来风险。在此背景下,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和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举办了《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在发布会上指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介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某些节点,开展了节点型金融业务,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分工的结果。其优点是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的体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转型。但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如平台公司的垄断问题、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算法的歧视问题,介入金融业务后可能引发个人过度负债的问题、信用风险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等等。

  “我们认为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的节点型金融服务应根据其进入的金融业务链条的本质实施监管并持牌经营。我们应按业务流程拆分传统业务牌照,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实行分级牌照管理。即对某项金融业务实施全牌照或有限牌照的管理,实施一致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可借鉴的案例是监管部门设立独立于银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对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司发放银行业务中的支付牌照,加强监管。” 吴晓灵进一步表示,对平台金融科技公司节点型金融业务的监管,除信用风险监管外,更应注重其数据治理的监管。即数据采集的合法性,个人隐私的保护,算法的伦理道德,数据的安全和技术的安全。

  吴晓灵补充,“我们认为,凡是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均应按合作的性质进行统一而有区别的金融监管,根据其介入金融业务的深浅程度,实行匹配强度的监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实行备案管理,有些则可通过合作的金融机构实行穿透式监管,不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数据公司应按一般科技公司监管。”

关键词阅读: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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