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回应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金融界网6月10日消息 在反垄断治理下,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阻碍公平竞争被诟病,同时也涉及到金融科技领域的垄断,对此,监管部门应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对于以上问题,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发布会上表示,大型科技公司,通过建立平台,以丰富的业务场景为切入点,为供需双方提供对接和撮合服务。这种创新有别于传统的价值链某个具体环节的创新,是颠覆式创新。在这种模式下,用户是平台的客户,用户在平台上消费的过程使用户成为了平台的资产,也成就了平台对用户的支配地位。因此,每个平台都在不知疲倦的创造新场景,吸引新用户,留住老用户。
“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台是市场运行的结果,支配地位是平台的内在要求。我们的反垄断,不是要反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而是要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也是《反垄断法》的要求。市场地位的滥用表现为价格上的欺诈、定价杀熟、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捆绑销售、差别待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横向或纵向的垄断协议;旨在消除竞争对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等。”吴晓灵如是说到。
为了尽量避免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吴晓灵提出了探索建立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建议。大型科技公司的两大优势是数据优势和技术优势,尤其是其中的数据优势。当前市场中普遍存在数据孤岛的问题,不利于数据资产价值的发挥。探索个人数据账户制度,一方面赋予用户充分的知情权,让用户完整的知道平台公司到底收集了我的哪些数据,从而为后续权利的主张提供了基础。
另一方面要求,平台公司有义务在用户授权后将相关数据有偿向第三方公司开放,从而联通数据,解决孤岛问题。对用户知情和授权的安排,充分体现了“我的数据我做主”的原则,同时为众多数据需求方提供了一个光明正大获取用户数据的途径,有利于解决当前数据交易中的灰色产业链的问题。
同时,由于数据的协同过程中,伴随着数据需求方向数据原始收集方的付费,因此该机制有利于提高大家合规收集用户数据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对数据资产形成市场定价,是一个兼顾权利保护和行业发展,兼顾多方利益的良好机制,能有效预防平台等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数据垄断阻碍公平竞争等问题。
吴晓灵指出,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业务是其流量变现的最好途径,因此我们可以从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入手规范平台企业的数据治理。如果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确实存在利用数据垄断优势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那么就应当基于法治原则,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该阻止时就阻止,该处罚时处罚,该分拆时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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