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银保监会公布监管责任单位名单,包括460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232家保险机构法人、262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115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7家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监管责任单位名单》显示,监管责任单位归属于银保监会的机构有52家,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旗下理财子公司、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旗下理财子公司、5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AMC)、汇丰银行(中国)等3家外资法人银行、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两家合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中国信托登记公司以及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的监管单位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机构法人监管责任单位名单》显示,监管责任单位归属于银保监会的机构有113家,包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3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3家财产险公司、7家再保险公司、23家寿险公司、9家养老险公司、7家健康险公司、30家保险资管公司。其他保险机构法人监管责任单位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此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监管责任单位名单》《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监管责任单位名单》《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监管责任单位名单》显示,262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115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的监管责任单位均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监管责任单位名单》显示,7家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监管责任单位均为银保监会。
据了解,为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依据,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整体效能,银保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上述系列名单的发布便是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根据《规定》,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监管责任单位。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具体名单由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
《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到,此前多个地方银保监局已经发布了相应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名单。
“由地方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对属地金融机构直接监管,可以把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进行更好结合,这体现了银保监会监管思路的改革,不仅减轻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压力,也提高了地方监管局的监管效率。”一位业内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
此外,《规定》明确,上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风险状况急剧恶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形时,应当督促下级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可以上收监管权限。同时,上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委托下级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并负责监督委托实施的行为,对委托实施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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