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注意!淮安农商行多名大堂经理非法获取用户手机号验证码 用于京东、滴滴账号注册牟利
金融界1月15日消息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凸显!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黄某某利用担任淮安农商行大厅经理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平台注册账号,非法获利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杨某利用在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韩桥支行担任大堂经理的工作便利,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惠某等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并把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发至其上线微信群,其上线使用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完成京东、滴滴等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杨某因此非法获利人民币16826.93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黄某某同样利用工作便利,采取同样手段,在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凌桥支行担任大厅经理期间,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252.96元。
另外一名被告人王某担任着“牵线人”的角色,在明知被告人杨某、黄某某等人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的情况下,组建微信群让其上线利用杨某、黄某某等人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验证码完成京东、滴滴等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非法获利人民币7022.36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他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仍然予以收购,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由此可见,加强员工教育刻不容缓,另外,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在内控合规的执行层面也有待加强管理。近日,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因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对公贷款资金被挪用及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案由,被淮安监管分局罚款65万元,副行长高兴军被警告。
公开资料显示,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是淮安市第一家本土农村商业银行。其前身是具有60多年历史的农村信用社。2011年,在淮安市区农村金融改革中,淮安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楚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合并组建,于2011年12月15日正式成立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据天眼查数据,持有该行5%以上的股东共有两家,第一大股东是无锡农商银行,持股比例为16.25%;第二大股东为淮安市金融控股集团,持股比例达9.66%。截至2021年9月末,该行资产总额达525.2亿元,负债总额489.7亿元,利润总额3.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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