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4月18日消息 疏于贷款审查,菏泽农商行两名客户经理被判刑。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两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曾任菏泽市牡丹区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工作人员袁某某、解放信用社工作人员毛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犯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53万元,造成银行损失本金215.45万元。
虚假材料满天飞,疏于审查造成银行损失超200万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袁某某、毛某某两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3万和3.5万,同时责令退赔菏泽农村商业银行(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余万。
从具体案件来看,袁某某、毛某某二人先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发放贷款。
袁某某3次违法放贷109万,给原城区信用社造成损失本金102.44万余元;毛某某违法发放贷款144万元,给原解放信用社造成损失本金113万余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作为银行主办客户经理,在涉及违法的3笔贷款申请时未严格履行贷前依法审查、贷中依法核实、贷后依法检查的职责,经查存在多份贷款人虚假材料、并存在虚假签名。毛某某涉及违法的贷款有5笔,同样频及“贷款三查”的问题,经调查,多名贷款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结婚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结婚证等资料均为虚假材料。二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两客户经理:获刑+罚金+退赔银行损失
法院认为,袁某某、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袁某某、毛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并责令袁某某、毛某某退赔银行损失102.44万元、113.01万元。
天眼查显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1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时伟。数据显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大股东为山东龙湖高新农业园有限公司,占比达63.01%。
关键词阅读:菏泽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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