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显示,经查,北京银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2〕苏01民初96号)后未及时披露。而刘彦雷作为北京银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北京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北京证监局提醒,刘彦雷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严重,不构成行政处罚(例如:违规减持,占用资金,信息披露未全等)。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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