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违法发放贷款…国开行原副行长四宗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8月23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兴祥利用担任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636万余元。
2012年至2014年,何兴祥在担任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期间,违反规定,为有关企业出具信用证、保函人民币63.49亿余元、美元1.04亿余元;违反国家规定,向有关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8.23亿余元。
2010年至2021年,何兴祥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实际控制其亲属账户共计折合人民币3369万余元而隐瞒不报。
被告人何兴祥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何兴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何兴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何兴祥滥用金融审批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何兴祥是十八大以来国开行落马的第三名行领导。此前两人分别是国开行原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一审被判刑14年),以及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21年9月,何兴祥官宣被查。2022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开除何兴祥的党籍和公职。
经查,何兴祥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绩观扭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不到位、搞变通,甚至自行其是,滥用金融审批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损失,不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获取大额回报;
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入职就业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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