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涉案金额一亿元为重大案件
9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的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以及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等。
《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案件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并负责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管理工作。
《办法》对案件的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指出,金融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对于重大案件的解释,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一亿元(含)以上、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均属于重大案件,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应在收到分支机构案件报告后,审核报告内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派出机构报告。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案件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处置,以及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金融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报告和审结报告。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办法》自2024年9月2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之前相关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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