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声!18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放宽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和《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1210号,以下简称《试点范围通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政策措施回答了提问。
一、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当前,我国社会融资总额中,间接融资仍然占据主体地位,这意味着需要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金融尤其是科创投资的发展之路。2020年以来,大型商业银行下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期在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已具备扩大试点的条件。根据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有关部署,为切实发挥试点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耐心资本,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吸纳相关部委、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试点工作通知》和《试点范围通知》。
二、下一步将把哪些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通知》提出,纳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根据上述条件,经商相关部门,将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苏州等18个大中型城市。
三、与上海试点相比,这次扩大股权投资试点在政策上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试点工作通知》对上海试点政策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适当放宽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金额占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4%提高到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占该基金发行规模的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二是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体系。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业务规律和特点,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长周期、差异化的绩效考核体系。
四、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试点工作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完善股权投资业务相关制度流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试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需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股权投资,相关业务应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要提升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夯实风险管理基础,有效防控各类风险;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完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水平。
五、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开展哪些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五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更多项目落地。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配套政策,继续研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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