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汪:中国金融业已到混业经营的历史节点
中国金融已到逐步推进混业经营的历史节点。自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确立分业经营框架以来,中国金融业已走过三十余年分业监管历程。当前,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多元化、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升级、金融科技迅猛发展以及国际金融竞争加剧,使严格分业体制在资源配置效率和综合服务能力方面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与此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建立、银行系子公司批量设立、大资管格局形成以及2023年“一行一局一会”监管架构优化,为逐步推进混业经营奠定了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
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探索必须坚持“立法先行、试点探路、逐步推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前提下有序推进。当前中国金融业事实上已处于有限混业状态,形成“事实混业、法律分业”的制度错配,既不利于监管全覆盖,也制约综合服务能力提升,亟需通过系统性制度重构加以解决。
一、全球经验要点与启示
表1 全球主要经济体混业经营路径比较

全球混业经营的六大启示:
第一,坚持渐进式改革,把握改革节奏。美国从分业到混业经历近七十年渐进过程,日本激进改革因与不良债权处理不同步而效果打折,中国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推进。
第二,完善金控公司监管,设计有效“防火墙”,构建法人、资金、信息、人员、业务五道隔离墙。
第三,监管能力先行,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和宏观审慎框架,加强监管科技建设,确保监管资源与业务放开进度相匹配。
第四,强化消费者保护,借鉴英国FCA模式建立独立行为监管体系,防范混业经营下的利益冲突和误导销售。
第五,健全危机应对机制,完善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框架,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生前遗嘱)和市场化退出机制。
第六,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机构体系,借鉴德国“三支柱”经验,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发挥多样性的稳定机制作用。
二、中国现实基础与混业动因
(一)综合化经营的现实基础
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方面,截至2026年8月持牌机构3家:中信金控、北京金控、招商局金融。2023年机构改革后,金控公司日常监管职责由人民银行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银行系综合经营方面,截至2025年末全国共有32家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30.71万亿元,占全市场比例达92.25%。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已扩容至9家。大资管格局方面,2025年末央行口径资管产品总资产119.9万亿元,行业口径约180万亿元。2026年7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达463.27万亿元,直接融资占比稳步提升。保险业综合化程度最高,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26年二季度末突破40万亿元。
(二)六大动因
一是更好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需要差异化融资方案,严格分业体制下难以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2025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中直接融资达16.7万亿元,占比46.9%,首次超过间接融资;2026年1至7月直接融资占比进一步升至48.02%,融资结构发生历史性转折,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具备跨市场服务能力。
二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分业体制下客户信息在不同机构间相互割裂,同一客户需重复尽职调查和审批,导致"数据孤岛"和效率损失。综合经营可实现"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种产品、一站式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和流程整合显著提升效率。2025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10.13万亿元,占GDP比重约7.2%,服务效率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是改善客户体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从单一储蓄向多元化资产配置升级,但分业体制下账户分散、操作繁琐。截至2025年末全国个人养老金开户数突破1.5亿户,可投资产品超过1100只,涵盖储蓄、理财、保险、基金、国债五大类,本身就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综合服务能力。
四是缩短服务流程。分业监管体制下跨业业务需经多个监管部门审批,流程冗长、协调成本高。综合经营机构可在集团内部整合资源,建立统一客户服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2023年机构改革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为缩短跨业审批流程提供了体制保障。
五是减少服务成本。综合经营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客户资源共享降低获客成本,渠道和IT系统共用避免重复建设。2025年中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约22.53%,主要银行在20%至33%之间,而摩根大通、汇丰等国际大行非息收入占比普遍在40%至55%,差距反映了中国金融机构在综合化经营方面的巨大空间。
六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2026年二季度商业银行净息差降至1.41%,虽四年来首次环比回升但仍处历史低位,传统信贷业务盈利空间不断压缩,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综合化经营开辟新盈利增长点,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银行、保险、证券行业监管调整建议
(一)银行业方面
实施大中小差异化分层准入。2026年二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498万亿元,资产5万亿元以上的大型银行可申请全牌照综合经营;资产5000亿至5万亿元的中型银行可设立基金、金融租赁、理财等子公司,证券子公司试点需特别审批;资产5000亿元以下的小型银行原则上不鼓励跨业经营,聚焦本地服务和普惠金融。这与2026年8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立法方向一致。
完善并表监管与资本监管。将银行集团所有境内外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施加0.25%至1.5%的附加资本要求。构建五道防火墙体系:法人隔离坚持子公司制,资金隔离设定支持上限,信息隔离建立“中国墙”制度,人员隔离设置交叉任职限制和冷却期,业务隔离禁止“借贷搭售”和捆绑销售。同时建立流动性支持熔断机制,银行自身LCR低于120%时立即停止新增流动性支持。
(二)保险业方面
明确保险集团综合经营准入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对非保险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余额合计不超过集团净资产的30%。险资运用范围大幅扩容:2026年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原有标的之外新增股权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黄金等大宗商品,并放开合规前提下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此前2025年4月已将险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按偿付能力分档上调,最高可达总资产50%。
在偿二代二期框架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完善利率风险资本要求。保单持有人保护方面,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差异化费率,建立保单持有人优先受偿制度,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纳入恢复与处置计划监管范围。
(三)证券业方面
券商并购重组加速推进。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已于2025年3月交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总资产跃居行业首位。中金公司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的"三合一"方案于2026年9月7日获证监会核准,合并后净资本规模将跃升至行业前五。此外,国联证券收购民生证券、浙商证券控股国都证券等多起并购已落地。一流投行建设方面,证监会提出第一阶段力争5年左右形成10家左右优质头部机构,到2035年形成2至3家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投资银行。
应对银行进入证券业的冲击,应给予现有券商过渡期和政策支持,对银行系证券子公司业务范围渐进式放开,支持中小券商走差异化特色化道路。强化资本中介风控,完善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规范场外衍生品业务,建立统一的金融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和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
(四)跨行业协调方面
完善金控公司监管,推进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协调,对同类业务实行统一监管标准。实施股权、资金、产品三维度穿透式监管,强化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将混业集团整体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健全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
四、三阶段路线图与风险防控底线
(一)三阶段路线图
表2 中国金融混业经营三阶段渐进改革路线图

(二)风险防控底线
建立绿色通道与熔断机制。对试点进展顺利、风险控制良好的机构,可通过绿色通道加快业务范围扩大;对出现重大风险或风险防控不力的机构,立即启动熔断机制,暂停新增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建立试点机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试点名单。
健全恢复与处置计划(生前遗嘱)制度。将其扩展至所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求混业集团制定集团层面计划,明确极端压力情景下的恢复措施和处置方案。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包括接管、托管、重组、撤销、破产在内的风险处置工具箱。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已写入《金融法(草案)》,与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
总之,中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核心要义可概括为“一个基础、两个支撑、三道防线、三阶段推进”。以法人隔离为基础的子公司制为“一个基础”;并表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为“两个支撑”;法人隔离、资金隔离、信息隔离构成的风险防火墙体系为“三道防线”,在此基础上延伸至人员隔离和业务隔离形成完整的五道防火墙;试点期、扩大期、成熟期的“三阶段推进”确保改革行稳致远。在推进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立法先行、试点探路、逐步推开、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者:金融界银行研究院院长陈国汪)
参考来源
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金融法(草案)》(2026年6月一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2026年8月二审);《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6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4年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监管机构与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25年全年、2026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2026年二季度);中国证监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及券商并购核准公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国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5年)》;国家统计局2025年统计公报。
国际参考:美国《1933年银行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012年金融服务法》;日本《1998年金融体系改革法》;德国《1961年银行法》及欧盟银行联盟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