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友才:养老金融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强化银发经济金融支持,取得明显成效。但仍还存在制度有待完善、产品服务适配不足、养老产业金融发展滞后等方面问题。

一、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一)第一支柱结构性不均衡问题突出。一方面,在老龄化加速、抚养比持续收窄与支出刚性增长的三重挤压下,第一支柱长期收支平衡压力不断加大,结构性短板也日益凸显。人社部2026年二季度数据表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含职业伤害保障)参保人数分别为10.76亿人、2.49亿人、3.23亿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4.88万亿元,总支出4.14万亿元,6月底累计结余11.07万亿元。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高达3.4亿人,多个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呈现赤字。另一方面,我国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太低,难以覆盖基本生活。根据相关部门数据,目前我国城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约为6000元/月,城镇退休职工约为3000元/月,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者中95%为农村居民,其养老金仅为220元/月。近几年全国两会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提高农民养老金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二)第二支柱覆盖范围较窄。我国企业年金在制度设计、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委托管理流程上存在明显不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激励力度有限,特别是对高流动性、利润微薄的中小微企业缺乏吸引力。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为央企、国企,民营企业出于运营成本、税收政策等方面因素考量,缴存意愿不高,整体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人社部数据显示,2026年6月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19.13万个,参加职工3404.69万人,积累基金4.56万亿元,但参加职工人数仅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21%。

(三)第三支柱总体吸引力不大。近年来,我国先后推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等多项业务试点,但在税收、利率、费率等方面没有多少优惠政策,总体吸引力不大。个人养老金产品中,储蓄产品占比过高,而权益类基金产品波动较大,导致“保本”预期与“增值”需求难以平衡。同时,产品在风险收益特征上与普通理财产品区分度低,长期积累、收益稳健等特点不明显,缺乏真正的“生命周期”或“目标日期”型产品。目前第三支柱的主力以上班族中高收入群体为主,真正符合养老需求、具有长期特征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还很有限,难以激发客户的购买意愿。

二、机构重视程度不够

与同属“五篇大文章”的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相比,金融机构对养老金融重视程度不够,一些举措也是雷声大、雨点小。

(一)专业管理体系缺位。除部分国有大行和专业养老金融机构外,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多数机构未建立养老金融组织架构,仅部分设立二级管理部门,不少由零售部门牵头负责,跨部门协调形同虚设。

(二)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部分银行仅在考核中设立养老产业贷款、企业年金托管、个人养老金、电子社保卡和电子医保码等简易指标,未能将养老金融相关业务纳入专项考核体系,难以调动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养老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上头热下边冷的现象十分普遍。

(三)专业人才短缺。养老服务涉及医疗、康复、护理、心理等多方面知识,目前金融机构既懂金融又懂养老服务的人才稀缺,难以提供高质量的养老金融服务。

三、产品服务供需错配

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存在总量供给不足、同质化严重、养老属性有待提升、结构性短板突出等问题。

(一)产品供需错配。真正匹配需求的养老金融产品数量较少,且同质化现象突出,特别是专属产品开发相对不足,差异化、个性化产品较少,难以满足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水平客户的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如目前我国空巢和独居老人已经突破1亿,这些老人在失能、失智以后,财产由谁管理,谁能替自己作出决定,养老费用怎么支付,迫切需要信托业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跨周期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通过信托机制将不动产资产纳入养老金融体系,通过意定支付或定向给付,按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养老财产,确保其失能失智后财产支配意愿得到执行、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另以个人养老金产品为例,目前市场上仍以传统储蓄、理财和年金险、基金为主,其中个人养老储蓄和理财产品较同期限一般储蓄和理财产品利率优势不明显,且期限最长5年,产品收益率没有显著竞争力,真正具备强养老属性的产品占比较低;保险产品受预定利率下调影响,与其他类型产品的竞争优势不明显。

(二)服务供给失衡。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重销售、轻服务”等问题,主要角色为“金融产品超市”,难以提供“养老规划顾问”“财富管理”等服务,特别是难以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高品质、普惠性的养老金融服务。个人养老金等线上开户、产品购买、保单查询、年金领取操作复杂,老年客群对线上操作不熟悉,适老化服务老年客户存在数字鸿沟。线下服务受制于网点资源分布,网点适老化改造、上门服务资源不足,老年人办理养老金融业务流程繁琐,影响政策红利向老年群体传导。

(三)服务链条不畅。养老金融服务不应止于产品销售,而应延伸至退休规划、健康管理、长期护理对接、遗产安排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目前金融机构普遍缺乏与护理机构、康复医院、家政平台等外部养老服务商的系统性合作机制,导致金融产品与实体服务“两张皮”,无法形成闭环生态。

四、养老产业金融发展慢

(一)养老项目投资回收长。由于养老社区、康复医院、医养结合机构、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等项目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达10—20年,而社会资本、银行信贷普遍偏好3—5年回报期,支持难度较大。

(二)相关融资主体担保难。中小型养老机构特别是民营养老机构具有风险大、利润低等特点,主要依靠传统抵质押及法人连带担保的方式获得信贷支持。不少养老机构是慈善医卫用途土地,不能成为合格押品,很难满足银行授信要求。一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都是轻资产,缺乏合适的担保物,融资担保难问题突出。

(三)支持产业多元化发展产品不足。随着养老产业快速扩张,养老用品制造业、养老文旅产业、智慧养老等细分领域发展迅速,但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特色金融产品、综合融资模式相对有限,难以满足养老产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五、协同机制有待加强

(一)相关数据信息共享难。养老金融涉及人社、民政、卫健、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归民政,医养结合涉及卫健,税收激励归财政,金融产品服务归金融监管,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缺少常态化统筹机制,跨部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机制尚未建立,涉及医保、商保数据难以实现共享,客户健康档案、诊疗记录、慢病数据无法联动应用,难以开展精准客户健康干预、前置风险管理,不利于“保险+健康管理”深度融合提质。

(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有限。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实操繁琐,抵扣申报流程复杂、抵扣额度有限,且纳税人申报、核验、抵扣环节衔接不够顺畅,多数人因流程繁琐、优惠感知度低,主动参与意愿不强,特别是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对中低收入人群吸引力较低。目前我国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是“对缴费者按1.2万元/年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税负为3%”,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年收入在6万元至9.6万元之间的人群,无论是否缴存个人养老金,都适用3%的税率;而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人群本来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存个人养老金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反而在提取时需要缴纳3%的个税。据相关金融机构在实际业务推广工作中反映,个税超10%的人群才有了解意愿,个税超20%的才具有明确的购买意愿。

(三)缺乏相应风险补偿机制。养老服务机构一般规模较小,因其具有较强公益属性服务收费价格较低,仅靠床位费等收入,收入来源有限,年收入水平较低,难以支撑其贷款需求所需的还款现金流测算。相较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等领域,目前我国在金融支持养老产业方面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信贷支持风险较大。部分保险机构反映,老年人意外险、养老机构责任险、居家服务组织责任险等惠老保险赔付率较高,由于财政预算投入较少,仅对少量惠民项目有所补贴,保险公司真正自主开展的相关业务很少。

(四)相关统计制度亟待完善。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养老产业包括12个大类、51个中类、79个小类,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多个行业,但对单家企业是否应该纳入养老产业统计缺少操作细则,也没有养老产业企业目录,哪些产品可以纳入养老金融范畴缺乏清晰的统计口径,金融机构难以准确识别养老金融业务,营销推动、产品创新、数据统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养老金融相关业务创新难。2014年6月,原保监会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拥有房产但缺乏足够养老金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民众接受度不高、房价进入持续下降通道等多重因素,试点运行“叫好不叫座”,业务发展缓慢。近年来,为帮助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困难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湖南临澧、广西天峨、四川盐边等地人社部门与当地银行合作,推出低利息政府贴息的“助保贷”“养老贷”“续保贷”等业务,贷款对象为当地政府认定的困难人员,用途为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决部分群众因暂时经济困难导致养老保险断缴或达到退休年龄却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领取养老金等难题,还款来源为借款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于多方面原因业务被叫停。

六、公众认知亟待提升

(一)客户认知度不够。中老年客群风险偏好偏低,存在“重治疗、轻预防、重医保、轻商保”的传统观念,对健康管理的认识不足,对高品质健康养老保险等养老金融产品接受度弱,普遍存在“不愿投、不敢投”的心态,更倾向储蓄存款等传统理财方式;年轻客群养老储备意识薄弱,对延迟退休、通货膨胀等因素顾虑较多,普遍存在重当下消费、轻长远养老规划的观念,参与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不高,自愿开立账户意愿较低。

(二)风险识别能力弱。老年群体金融风险识别能力较弱,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养老诈骗频发。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养老、销售老年产品等旗号,承诺高利率回报且提供预留养老床位、预定养老房间等服务,向老年群体非法集资;有的以“以房养老”旗号,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把借来的钱拿去购买其所推荐的“理财产品”,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有的不法分子以“稳赚不赔”“短期翻倍”为诱饵,打着“专享理财”“王牌产品”的幌子,骗取投资者资金。

作者简介:蔡友才,1965年10月出生,原江苏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先后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银监局、银保监局、金融监管局从事综合计划、外汇管理、银行监管、监管统计、新闻信息和普惠金融等工作四十年,多篇调研材料得到省委省政府、银监会和国务院领导批示,公开发表文章近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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