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业银行支行长挪用476万公款,潜逃14年后自首,以身患糖尿病等申请缓刑遭驳回!
1月11日消息 近期,东莞市城市信用社一负责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赔476.33万元给被害单位。被告人杨某新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中以身患糖尿病为由,申请缓刑,遭法院驳回。
据悉,被告人杨某新原系东莞市城市信用社塘厦营业部负责人,兼管东莞市塘厦镇威信高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信高公司)。资料显示,东莞市塘厦镇威信高发展有限公司是1996年东莞市塘厦镇政府牵头由经济联合总社、工业发展公司注资成立,该公司法人代表是镇政府职工刘杰文,实际出资人和管理者是东莞市城市信用社营业部。
根据裁判文书,1997年,杨某新通过时任塘厦镇副镇长李效林(已故)介绍,认识东莞明辉红木家具厂老板曾光辉,曾光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某新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杨某新利用职务之便,写了一张威信高公司的支票让城市信用社塘厦营业部的下属提取现金200万元,后杨某新拿该笔款项到塘厦镇政府路段交给曾光辉。1998年,曾光辉又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两次向杨某新借款255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港币,杨某新以上述同样方式提取人民币现金交给曾光辉。期间共计挪用威信高公司的资金合计455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港币用于出借给曾光辉。
据统计,杨某新利用塘厦商行自办的威信高公司(由杨某新实际操纵),在东莞市商业银行塘厦支行和凤岗支行贷款1232万元人民币。
2005年8月23日,杨某新被免去东莞市商业银行(东莞银行的前身)凤岗支行行长职务后潜逃,2019年9月2日,杨某新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至2019年12月17日退回赃款合计475万元人民币。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新又向东莞市公安局退缴1.33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新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念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已经退赔人民币476.33万元,遂法院决定依法减轻处罚。故被告人杨某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外,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的人民币476.3320元,由暂扣机关依法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塘厦威信高发展有限公司。
二审中,上诉人杨某新的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杨某新与东莞市塘厦威信高公司可能存在财产混同,上诉人杨某新出借给曾光辉的款项无法确定属于威信高公司所有;2.曾光辉曾于2001年补写一张借条给威信高公司,因此可以认定威信高公司对出具给曾光辉的借款是知情且认可的,同意涉案款项由威信高公司收取的事实;3.上诉人杨某新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请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但由于其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遂杨某新的上诉遭到驳回,法院决定维持原判,且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键词阅读:东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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