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刑加刑再加刑,原郸城县农信社客户经理被判17年,挪用440万公款不退还...
金融界1月13日消息 近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原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信用社客户经理钱某某,因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等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对其判决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钱某某遭连续加刑,2018年5月30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监狱服刑期间,因发现挪用资金罪没有判决,于2021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后钱某某又供述未被掌握的涉嫌挪用资金的罪行,于去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据刑事判决书,钱某某1968年4月24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高中文化。2016年4月至5月期间,三次挪用客户资金共计44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2016年4月7日,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客户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其贷款资金250万元;2016年5月23曰,钱某某挪用客户常某某的贷款资金90万元;时隔8天,2016年5月3l曰,钱某某再次挪用客户卢某某的贷款资金100万元。
法院认为,钱某某在任职郸城县联社城郊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资金440万元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并责令退赔郸城县联社城郊信用社资金440万元。
天眼查显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为1.36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马联合。据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显示,2018年以来,该联社共收到过6张罚单,罚金合计210万元。其中针对该联社的罚单有两张,案由涉及“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发放个人贷款,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股权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发放贷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超资质、超集中度投资企业债券。”
另外,针对个人的罚单共四张,其中,上述钱某某作为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承办员工,直接参与郸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发放个人贷款、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被周口银监分局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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