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裁判文书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就鞍山银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作出裁定,决定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的社保工资账户时,每月为其保留778元生活费。
文书显示,异议人李某出生于1958年,今年67岁,曾陷与鞍山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鞍山银行诉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某的社保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此后,李某以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收入,自身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及腿部疾病需常年购药治疗,且儿子待业无收入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从被冻结的退休工资中每月保留3550元作为最低生活必需费用,以维持正常生活。
法院受理该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鞍山银行与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2024)辽0311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等对所欠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李某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鞍山银行于2024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登记立案,执行中对李某名下的社保工资账户予以冻结。
文书显示,据鞍山市相关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鞍山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调整为每月每人778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冻结李某社保工资账户的执行行为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
据此,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院(2024)辽0311执1481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的社保工资账户时,为其每月保留生活费77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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